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5-11 16:35

各分局: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265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鲁环函〔2021〕15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提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现就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各分局要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协同配合,共享地块开发利用有关信息,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对拟开发利用地块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中,对拟开发利用的涉及“6+1”行业地块(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6个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块,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地块)和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的超标地块(以下简称超标地块)要提前书面通知其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报备调查时间(附件1)。

二、加强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的监管

各分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的监管。各分局可根据相关地块用地历史、地块现状、周边污染源等情况,选取部分地块进行调查现场监督检查,采取增加平行样品、外部加标、同步比对抽测重点监测点位和重点监测项目等方式,加强对土壤监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监测数据存疑的,应当组织对承担样品分析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查实为不实监测报告和虚假监测报告的,数据不得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控及修复,同时固定证据,形成案卷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其中,对拟开发利用的涉及“6+1”行业地块和超标地块需与调查单位同步取样,同步开展监督性监测,形成监督性监测报告,有关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申请评审,需附县区分局监督性监测报告。

三、强化对地块现场的监管

各分局收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后,要及时到地块现场进行核查,确保未完成调查及评审前,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外运土壤,并形成现场核查情况报告,上传“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其中,接到涉及“6+1”行业地块和超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后,要组织监测、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涉及“6+1”行业地块和超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经专家评审后,各分局要督促调查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严格落实专家评审意见,要对专家评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形成评审意见落实现场复核情况报告(附件3)。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评审意见落实现场复核情况报告一并上传“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市局将视情抽取部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开展对高污染风险地块和有关实验室的现场监督检查,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推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提升,促进土壤污染治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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