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

发表时间:2021-09-08 16:02

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鲁环委办〔2021〕30号



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
(2021—2025年)

为着力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全省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美丽山东建设目标奠定基础。

总体目标:到2023年,南四湖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39条入湖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到2025年,国控重点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9.9%以上,基本消除劣V类,其中,黄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总氮浓度逐步降低。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控制在28.3%左右。国控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7.4%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一、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短板

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控制城市面源污染。彻底摸清城市(含县城)管网底数,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推进实现整县域合流制管网清零。2025年年底前,新建改造修复城区污水管网5000公里,改造城区雨污合流管网3000余公里,基本消除城市管网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总结推广“庆云经验”,以多元融资模式保障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南四湖流域及水质不达标或不稳定达标断面汇水区域提前2年完成管网补短板任务。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评估,优化生活污水处理厂布局,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并适度超前。2025年年底前,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万吨/日以上。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2025年年底前,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对已完成整治的166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强化日常监督检查。2022年6月底前,完成104条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对新发现及“返黑返臭”的水体重新纳入整治清单,限期完成。因地制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2025年年底前,全面消除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建立并巩固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

开展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优先治理黄河沿线、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重点整治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地区。2021年年底前,新增完成40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1500个“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任务,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以上。2025年年底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占比达到5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因地制宜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和水体净化等工程,2021年,完成500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工业污水类42处、位于南四湖流域的315处、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143处);2022年,完成500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位于南四湖流域的314处、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186处);2023年,完成剩余398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动态更新,纳入清单实施整治。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对南四湖实验区池塘实施生态化改造,建设封闭式渔业园区,设置养殖尾水净化区。制定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加强近海养殖尾水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准治理工业企业污染

聚焦汇入南四湖、东平湖等重点湖库以及莱州湾、丁字湾、胶州湾等重点海湾的河流,开展涉氮涉磷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开展硫酸盐、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治理,2021年8月底前,梳理形成全省硫酸盐与氟化物浓度较高河流(河段)清单,提升汇水范围内涉硫涉氟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治理能力。南四湖流域以5条硫酸盐浓度和2条氟化物浓度较高的河流为重点,实施流域内造纸、化工、玻璃、煤矿等行业的涉硫涉氟工矿企业特征污染物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继续推进化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电镀、冶金等行业退城入园,提高工业园区集聚水平。指导工业园区对污水实施科学收集、分类处理,梯级循环利用工业废水。逐步推进园区纳管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控,统一调度”,第一时间锁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来水源头,及时有效处理处置。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引进“环保管家”服务,提供定制化、全产业链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实现园区污水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四、推动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严守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差”底线,各市梳理河流水质指数和湖库水质指数较高的河湖库及重点影响因子,形成重点改善河湖库清单。按照“短期长期结合、治标治本兼顾”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河湖库、重点因子、重点时段污染管控,制定专项推进方案。建立重点河湖水质改善省级驻点帮扶机制,组建帮扶团队,现场驻点指导,精准制定“一河一策”,聚力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持续开展汛前河湖水质超标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重点清理河湖淤积底泥、水面及沿岸农业生产生活废弃物、沿线闸坝及沟渠临时拦截的生产生活污水或灌溉尾水,整治破损堵塞的城镇雨污管网,开展城市雨污水管道清掏,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急处理能力及重点工业企业汛期污染管控能力,集中力量解决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的突出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配合)

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的排污路径,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树立等工作,形成规范的排污口“户籍”管理。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编制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一口一策”整治措施。2021年年底前,完成工业企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及黄河干流排污口整治任务;2023年年底前,完成南四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强化水污染物排放口排污许可信息管理,规范污染因子、排放标准、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排放去向、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等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单位配合)

五、防控地下水污染风险

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化工园区、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其他重点污染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2022年6月底前,完成南四湖流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研究提出南四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对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加强国控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提升,2022年年底前,摸清点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并排查污染成因。对人为污染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或地下水质量为Ⅴ类的,市政府应逐一制定实施地下水质量达标(保持或改善)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识别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潜在污染源,建立优先管控污染源清单,推进地级及以上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开展废弃矿井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报废矿井、钻井等清单,持续推进封井回填工作。在黄河流域、南水北调沿线等重点区域选择典型城市,开展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城市建设,探索城市区域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探索地下水治理修复模式,实施泰安市宁阳化工产业园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修复试点项目,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2022年年底前完成阻控地下水污染和建立地下水监控体系工作。2022年年底前,全省化工园区编制“一区一策”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淄博市高青县化工产业园地下水污染源防渗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强化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管。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高点视频监控等新技术手段,定期开展重要水源地保护区遥感监测,掌握水源地及周边保护区范围内风险源现状及变化情况。新建水源要同步开展保护区划定,调整水源要同步修订水源保护区。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进程。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现有“千吨万人”以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已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水源地开展“全覆盖”水质监测。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管理,2022年年底前,汇总完成水源保护区矢量图层,构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张图”;2025年年底前,完成乡镇级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逐步开展“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七、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和畜禽养殖节水,2025年年底前,全省创建10个节水型灌区。加强工业节水,2025年年底前,全省高耗水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达标率达到50%,全省创建50家节水标杆企业和10家节水标杆园区。深化城镇节水,2025年年底前,全省60%以上县级城市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开展城市污水深度处理,推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推动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2025年年底前,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15亿立方米。(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局、省畜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推动济南、烟台、济宁、临沂等市纳入国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指导试点市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搭建再生水生产、输配、利用链条,探索理顺再生水价格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配合)

八、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在现有29万亩人工湿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适宜建设人工湿地的区域,形成需新建或修复的人工湿地清单。合理调配空间资源,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用地。2021年年底前,编制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专项方案。在重点湖库滨带、河道两侧滩地建设集面源污染拦截、雨水资源涵养、生态修复等功能于一体的河湖缓冲带,2025年年底前,完成600公里以上河湖缓冲带修复或建设,打造南四湖、东平湖及黄河干线环湖沿河生态廊道。实施南四湖、东平湖菹草生态化整治和资源化利用,实施南四湖芦苇试验性平衡收割及综合利用试点。建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及河湖缓冲带运营管护长效机制,保障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运营效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扎实推进国家“美丽河湖”建设,择优上报“美丽河湖”优秀案例。探索建设省级“美丽河湖”,对治理和保护成效显著的河湖进行通报表扬。以“美丽河湖”为载体,推动“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结合地域、河(湖)情、文化等实际,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合理规划,分批分级推进实施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省水利厅牵头)

九、全域开展生态补偿

建立横纵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省级出台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指导意见,各市协调推进上下游县(市、区)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2021年年底前,实现县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全覆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牵头)

完善流域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以县(市、区)签订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为契机,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治污积极性,加强沟通交流,建立联防联控定期会商机制,实现跨界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联合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统筹发挥省、市、县三级环境执法力量,强化流域联合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智慧监管水生态环境

优化提升水环境监测网络。设置593个省控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实现全省所有市、县交界处河湖监测断面(点位)全覆盖。深化手工与自动监测相融合的监测体系,新建12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南四湖入湖河流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省控以上河流断面自动监测“能装尽装”。鼓励在不稳定达标河段加密布设水质微型监测站,实现水质预警预报与快速溯源。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在环境敏感区域,鼓励增加总有机碳、生物毒性和重金属等自动监测指标,实现水质风险预警。完善省级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提高污染溯源、问题诊断、应急响应能力。完善流域水环境管理大数据平台,实现生态补偿、流域水环境综合评价、污染物通量分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与风险预警为一体的水环境管理业务化运行。开发水环境监管微信小程序,形成共享、便捷、高效的涉水环境数据应用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
(2021—2025年)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解决一批土壤、固体废物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工作目标:到2025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

一、扎实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基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2021年启动组织对高风险区域和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重点区域耕地进行深入调查和重点监测。(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021年6月底前,完成7974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调查图集、风险分级表和调查报告的成果集成工作,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潜在高风险地块清单、超标地块清单。将高风险在产企业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拟开发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暂不开发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依法落实风险管控措施。2025年年底前,在17个典型行业中选取5个在产企业(园区),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配合)

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排查筛选73个重点行业小类之外的典型行业,2022年年底前,完成约100个(待生态环境部确定后明确)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5年年底前,设置3—5个土壤生态环境长期观测研究基地站点,长期开展土壤生态环境调查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配合)

二、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

每年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全省1415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2021年年底前应完成一轮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新增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在一年内应开展隐患排查,2025年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隐患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公开并报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法定义务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变更时应予以载明。生态环境部门每年选取不低于10%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提升重金属污染防控水平

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2021年年底前,逐一核实纳入涉整治清单的53家企业整治情况,实施污染源整治清单动态更新。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依法依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为重点,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和矿区无序堆存历史遗留废物排查整治。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估,分类制定风险管控提升工程方案。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以氰化尾渣为重点,在烟台等市开展“点对点”利用豁免管理试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总结威海市试点经验,选择1—3个试点城市深入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赤泥、尾矿和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为重点,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推动赤泥在生产透水砖、砂石等方面的综合利用。加快黄金冶炼尾渣综合处理技术研发进程,以烟台等市为重点加强推广应用。开展非正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到2025年,试点城市建立起“无废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完善垃圾分类标识体系,健全垃圾分类奖励制度。2025年年底前,各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优化处理工艺,增强处理能力。城市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地区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扩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五、严格落实农用地安全利用

依法严格执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按年度总结评估。2025年年底前,兰陵、鱼台县完成农用地安全利用试点。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划定新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重点监测。农产品质量不达标的地块,退出食用农产品生产。坚决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2025年年底前,完成严格管控类耕地抽测。(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

加强部门协同,畅通信息共享,完善建设用地风险信息互通机制。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结合空间规划及地块出让条件,对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明确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依法开展或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杜绝进入用地程序。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时纳入监管范围,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在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出售环节实行土壤污染状况公示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制度,定期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推进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腾退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全面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减少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针对风险管控地块,各地要建立清单,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通过跟踪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后期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配合)

选择青岛、淄博、泰安3市作为典型市,分别以建设用地管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区域产业发展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鼓励先试先行,探索建立区域性污染土壤修复车间、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和“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2021年,启动建立黄淮海区域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创新中心和土壤类国家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到2025年,初步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和仪器装备研发中试基地。(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牵头)

七、推进农村环境整治

开展新一轮农村环境整治,2025年年底前,新增完成16700个行政村整治任务。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核查评估制度,完成1500个“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巩固提升任务。统筹推进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推广易腐垃圾就地资源化,基本实现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八、强化农业生产投入品管理

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在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产区等重点区域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2025年年底前,配方肥应用面积达到6600万亩,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面积达到1000万亩,积极争创果菜茶病虫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县。推进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化肥、农药减量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1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配合)

在黄河、南四湖、东平湖等重点流域,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评估试点。编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实施优先治理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示范工程。2025年年底前,在南四湖等重点水域建设农业生态环境野外观测超级站,在全省产粮(油)、畜牧和果蔬大县,选取3—5个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县开展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农业废弃物综合管理

规范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指导督促规模场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支持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和集中处理中心建设,引导规模以下养殖户因地制宜推进畜禽粪污低成本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县、乡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散养密集区畜禽粪污集中收集治理体系,制定管理方案。到2025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探索整县推进秸秆、畜禽粪污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标准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推进地膜覆盖技术科学使用。鼓励以市为单位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绿色补偿制度。提高秸秆收储运服务能力。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国家要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左右。(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土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配合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物调查统计制度,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绩效评估办法。研究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污染地块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控、受污染耕地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等技术规范。2022年年底前,出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项目现场抽查抽测技术指南。(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配合)

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构建地面监测和生态遥感结合的天地一体化监测网。配合国家开展农业面源调查监测,评估农业面源污染环境影响。到2025年,建立完善农业农村环境质量调查统计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将土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土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强化培训,提升装备水平,有条件的,配备便携式污染监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在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将从业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严把评审质量关,定期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质量检查和地块抽测。2025年年底前,建立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系统平台(二期)和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平台,实现土壤和农业农村环境管理基础工作“一网通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
(2021—2025年)

为全面改善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达到38微克/立方米,O3浓度保持稳定,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超过0.8%。(以上指标待生态环境部正式下发后再根据情况作相应调整)

一、淘汰低效落后产能

聚焦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8个重点行业,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全部淘汰出清。各市聚焦“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高风险”等行业,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到2025年,传输通道城市和胶济铁路沿线地区的钢铁产能应退尽退,沿海地区钢铁产能占比提升到70%以上;提高地炼行业的区域集中度和规模集约化程度,在布局新的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基础上,将500万吨及以下未实现炼化一体化的地炼企业炼油产能分批分步进行整合转移;全省焦化企业户数压减到20家以内,单厂区焦化产能100万吨/年以下的全部退出;除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外,2500吨/日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整合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项目准入,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建设做到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污染物排放减量“五个减量”替代。有序推进“两高”项目清理工作,确保“三个坚决”落实到位,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煤制油气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压减煤炭消费量

持续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十四五”期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控制在3.5亿吨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左右。(省能源局牵头)制定碳达峰方案,推动钢铁、建材、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9000万千瓦左右。持续推进“外电入鲁”,到2025年,省外来电规模达到1700亿千瓦时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余热利用,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工业余热利用量新增1.65亿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牵头)基本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低效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省能源局牵头)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清洁能源等进行替代。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因地制宜推行气代煤、电代煤、热代煤、集中生物质等清洁采暖方式,力争2023年采暖季前实现平原地区清洁取暖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优化货物运输方式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铁港联运,基本形成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水路或管道为主的格局。PM2.5和O3未达标的城市,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支持砂石、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水泥等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未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优先采用公铁联运、新能源车辆以及封闭式皮带廊道等方式运输。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网络,完成山东天然气环网及成品油管道建设。到2025年,大宗物料清洁运输比例大幅提升。(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国铁济南局牵头)

四、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防治

实施低VOCs含量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料使用替代。新、改、扩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的项目,原则上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2025年年底前,各市至少建立30个替代试点项目,全省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15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20%。2021年年底前,完成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排查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组织开展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取消的,应安装有效的监控装置纳入监管。2025年年底前,炼化企业基本完成延迟焦化装置密闭除焦改造。强化装载废气收集治理,2022年年底前,万吨级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25年年底前,80%以上的油品运输船舶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储油库和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持续推行加油站、油库夜间加油、卸油措施。推动企业持续、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提升LDAR质量,鼓励石化、有机化工等大型企业自行开展LDAR。加强监督检查,每年O3污染高发季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2023年年底前,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工业园区要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强化工业源NOx深度治理

严格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燃煤机组、锅炉、钢铁企业污染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2023年年底前,完成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涉气排放企业取消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取消的,应安装有效监控装置纳入监管。引导重点企业在秋冬季安排停产检修、维修,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六、推动移动源污染管控

加强国六重型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落实新生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国家要求和鼓励淘汰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迁入手续。严格新车源头管控,加大机动车、发动机新生产、销售及注册登记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实现全省主要生产企业和主要销售品牌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牵头)实施柴油货车排放常态化执法检查,在主要物流通道、集中停放地、物流园区、入鲁主要通道等区域开展尾气排放日常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尾气超标排放、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OBD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扩大各市移动源高排放控制区范围,将城市规划区、高新区、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划定为高排放汽车禁行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快推进交通用能清洁化,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用作应急保障的基础上,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100%;新增和更新的出租车中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占比达到8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开展销售端前置编码登记工作,加强源头监管。到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在用机械以及新增国三机械全部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采取自动监控和人工抽测模式开展排气达标监管,倒逼淘汰或更新,2025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允许更换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做到应改尽改,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大型专业化泊位岸电使用实现常态化。(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牵头)

建立常态化油品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车用油品质量日常监督抽查抽测,集中打击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切实保障车用油品质量。(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在用汽油、柴油等油品的溯源机制,不断完善在用油品溯源程序,严厉打击劣质油品。(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牵头)

七、严格扬尘污染管控

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建立并动态更新施工工地清单。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中建筑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项措施”。规模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加强执法监管,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牵头)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到2025年,设区市和县(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规范房屋建筑(含拆除)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和扬尘防控,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安装卫星定位设备等措施,实行全过程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牵头)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全面完成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对露天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实施城市降尘监测考核,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5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市细化降尘控制要求,实施县(市、区)降尘量逐月监测排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八、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化系统

加快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移动源定位管控等信息数据集成应用,逐步提高污染溯源、问题诊断、应急响应能力。各市至少建成一处超级站,全省化工园区、大型石化企业具备VOCs组分自动监测能力,实现联网运行。提高全省及16市空气质量趋势预测分析能力,重点加强O3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开展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跟踪研究,提出PM2.5和O3协同防控解决方案。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应急联动,健全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域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遥感卫星、红外、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九、健全大气政策标准体系

持续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在保障民生用气用电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峰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天然气输配价格等价格政策。继续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生物质发电电价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健全财政激励政策,加大财政资金对清洁取暖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要积极拓宽资金募集渠道,确保清洁取暖改造后三年补贴不退坡。(省财政厅牵头)开展移动源监管政策评估,完善全生命周期监管政策。持续完善地方大气环境标准体系,制修订VOCs等排放标准,研究制定氨排放、氨逃逸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加强大气环境监管

坚持依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建立对重点排放源监测或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分别依法追究责任。严格禁止以各种形式干扰空气质量监测站正常运行行为。各级政府要将秸秆禁烧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着重压实乡镇(街道)禁烧责任;积极探索创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执法巡查,从严查处行政区域内“第一把火”。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对已发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复核。建立以排污许可数据为基础的“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库,将排污许可证与执行报告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临沂市高新区龙湖软件园C座310室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
搜索
客户服务电话:0539-3105077
                       
电子执照